2020四川輔警考試法律知識復習資料: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020-02-10 11:41:20|來源:中公四川警法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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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們公共基礎知識的考試中,民法是一個考試的重點,其中民法中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更是重中之重,所以我們今天就來給大家分享一下民事法律行為效力中的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民事法律行為雖然成立并生效,但因為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或者不自由,從而法律賦予了意思表示不真實不自由的行為人一個撤銷權,行為人可以通過行使撤銷權,使該行為歸于無效。這里尤其是需要大家注意,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中,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行使撤銷權,而是可以行使,行使了撤銷權的話,該行為歸于無效,不行使的話,該行為繼續有效。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在《民法總則》中規定了四種情形: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示公平。這里需要大家記住這四種情形,有可能直接出題讓大家判斷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情形有哪些。接下來我們就詳細的看一下每一個情形。
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因自己的原因,導致自己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數量等產生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例:(1)甲去購買金項鏈,售貨員誤將黃銅項鏈當成黃金項鏈賣給甲;(2)甲要去買手機,發現華為新出的P30pro在體驗店里才賣589元,于是購買一臺,事后店家打電話說是售貨員將價格標錯了,應為5890元。
欺詐可以分為一方欺詐和第三人欺詐。一方欺詐:甲看到乙在賣石雕,于是過去問價,乙騙甲說這是出土文物,甲信以為真購買,后發現上當受騙。第三人欺詐:事后甲去找乙要求退貨,雙方爭執的時候,丙過來問價,甲心想如果自己能夠幫乙賣出去,可能會更方便要回自己的價款,于是未等乙開口,便主動騙丙此為文物,丙信以為真,和乙簽訂了買賣合同。
脅迫也可以分成一方脅迫和第三人脅迫。一方脅迫:甲欲買乙房屋,但乙要價較高,甲欲放棄,此時乙威脅甲說:如果你不買這個房,我就弄死你。甲被迫無奈同意;第三人脅迫:甲不準備購買乙的房屋,房屋中介為了賺取中介費,就威脅甲說:如果你不買,我們就弄死你,但乙并不知情。脅迫和欺詐不同,脅迫無論是一方脅迫還是第三人脅迫都是可以撤銷的,但第三人欺詐中,只有相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事實,才可以撤銷。
顯示公平是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示公平。例:生病了去醫院看病,司機臨時加價。
以上就是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的四種情形,大家要能夠做到:1.記憶性考查時能夠牢記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有哪四種情形;2.理解性考查時,能夠判斷案例中的行為是否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并能夠分析出來該行為屬于哪一種情形。以上就是我們今天給大家分享的知識點,希望大家能夠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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