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四川書記員法律考試資料: 易混淆考點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
2020-05-18 13:56:22|來源:中公四川警法考試網
多地方考試都曾出現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執行相關知識點的考察,作為高頻考點,不少考生常將三種行政行為混淆,本文將從概念、特征和種類等方面對三種行政行為進行對比、區分。
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特征,第一,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以及派出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第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以行政處罰是以懲戒違法行為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一)警告;(二)罰款;(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四)責令停產停業;(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制措施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特征,第一,并不以行政相對方有違法行為為前提,目的往往是為了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因此具有預防性而不具有制裁性。第二,具有暫時性,當危害不足以發生,證據不致被損毀時,強制措施也就解除了。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九條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三)扣押財物;(四)凍結存款、匯款;(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三、行政強制執行
根據《行政強制法》第二條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征,第一,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為前提,目的就在于確保義務得到履行。第二、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
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
①直接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直接對當事人人身或財產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執行方法。一般包括劃撥存款、匯款,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等。
②間接強制,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執行方式。
a.代履行。也可稱為代執行,指如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義務為可由他人代替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請他人代為履行,并要求當事人承擔相應費用的執行方式。
b.執行罰。指在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要求當事人承擔一定的金錢給付義務,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執行方式。如當事人不繳納罰款,行政機關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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