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四川檢察院書記員考試法律知識復習資料: 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
2019-12-18 15:28:32|來源:中公四川警法考試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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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這部分的知識點相對來說占比更重一些,因此,本次就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這部分,對有關題目進行分析,我們來學習一下這個知識點。
1.判斷: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單獨實施的民事行為是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答案:錯。思路:本題考查民法常識。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后有效。”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單獨實施的民事行為:(1)如果是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則有效;(2)實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為,則效力待定。故本題說法錯誤。
2.下列哪一情形構成重大誤解,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A甲立下遺囑,誤講乙的字畫分配給繼承人
B甲裝修房屋,誤以為乙的地磚為自己家所有,并予以使用
C甲入住乙賓館,誤以為乙賓館所提供的茶葉是無償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購買電動車,誤以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與之簽訂買賣合同
答案:C 。思路:本題考查法律常識,主要考查民法的相關知識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A項錯誤,甲誤將乙的字畫分配給繼承人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不構成重大誤解,說法錯誤。B項錯誤,甲誤以為乙的地板為自家所有,屬于不當得利,不屬于重大誤解,說法錯誤。C項正確,甲誤將有償提供茶葉當無償的使用,甲基于對行為性質的錯誤認識而實施了相應行為,造成其損失,構成重大誤解,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D項錯誤,甲與精神病人乙簽訂的買賣合同存在兩種情形:第一張情形是乙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其所為的行為為無效民事行為,簽訂的合同無效。第二種情形是,乙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則其所為的民事行為的效力待定,需法定代理人的追認后該合同才有效。不屬于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說法錯誤。故正確答案為C。
中公點評:此類題目就是考試當中常見的題型以及考查方式,今后在遇到此類題目時首先應從定義出發,緊接著判斷題干當中的具體情形,是否符合可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種類,可以先排除,再進行選擇以此來選出最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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